申请人安庆市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被申请人张某某,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董某某,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黄某某,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张某,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安庆市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董某某、黄某某、张某、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徽某某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董某某、黄某某、张某、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贰佰贰拾万元整(¥2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徽某某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董某某、黄某某、张某、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贰佰贰拾万元整(¥2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志
书记员:吴思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