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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安庆市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董某某、黄某某、张某、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迎民保字第0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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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庆市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被申请人张某某,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董某某,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黄某某,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张某,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人安庆市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董某某、黄某某、张某、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徽某某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董某某、黄某某、张某、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贰佰贰拾万元整(¥2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某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徽某某新型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某、董某某、黄某某、张某、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贰佰贰拾万元整(¥2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志

书记员:吴思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