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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永伍与陆洪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扬邗执字第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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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永伍。被申请执行人陆洪云。

蔡永伍与陆洪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目前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克侃审判员:刁安心代理审判员:毛晶晶

书记员:刘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