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烟台支行。被执行人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烟民二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鲁信国际经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红日阿康化工有限公司7%的股权910万股。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支付或做其他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明波
书记员:许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