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青海湖路**。法定代表人陈东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丁学军。被申请人殷允芝。被申请人朱建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宿仲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宿迁仲裁委员会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宿仲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凤鸣审判员:朱千里审判员:严广亮
书记员:朱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