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轻工大厦**。法定代表人许荣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立新,北京市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苏银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南路紫鑫中华广场****iv> 法定代表人邢顺来,公司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正大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冬玲,江苏正大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开元国际集团克伦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 法定代表人许荣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磊。被执行人刘昊。被执行人胡凌。
申请复议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公司)因江苏银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开元国际集团克伦帝服饰有限公司、莱茵达公司、袁磊、刘昊、胡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执异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莱茵达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莱茵达公司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通代理审判员:卢建国代理审判员:朱永刚
书记员:高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