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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赵战军与陈秦川、陈振杰、陈宏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富执恢字第00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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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战军,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被执行人陈振杰,男,1937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被执行人陈秦川,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宏义,男,1949年9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0月8日制作的(2000)渭终法民二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赵战军与被执行人陈振杰、陈秦川、陈宏义侵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陈振杰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0000元,案件受理费承担2000元,陈秦川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0000元,案件受理费承担3150元,陈宏义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0000元,案件受理费承担3150元,执行费8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陈振杰履行了16990元,被执行人陈秦川履行了23150,被执行人陈宏义履行了10500元,执行费已交纳,剩余案件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立新案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富执字恢第00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应麟审判员:孙宏泉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朱朝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