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战军,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被执行人陈振杰,男,1937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被执行人陈秦川,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宏义,男,1949年9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0月8日制作的(2000)渭终法民二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赵战军与被执行人陈振杰、陈秦川、陈宏义侵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陈振杰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0000元,案件受理费承担2000元,陈秦川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0000元,案件受理费承担3150元,陈宏义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0000元,案件受理费承担3150元,执行费8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陈振杰履行了16990元,被执行人陈秦川履行了23150,被执行人陈宏义履行了10500元,执行费已交纳,剩余案件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立新案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富执字恢第00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应麟审判员:孙宏泉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朱朝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