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磊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二村第三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7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二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张世辉,系该组组长。

张磊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二村第三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认内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0元、执行费16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标的款3000元,剩余标的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30日终结了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剩余款项8731元,本院于2013年9月5日恢复该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09)咸秦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7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严宝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