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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立海与与被执行人张明俊、徐子岭、刘殿民、刘学文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恢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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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立海,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明俊,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徐子岭,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殿民,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学文,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立海与与被执行人张明俊、徐子岭、刘殿民、刘学文侵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5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立海与与被执行人徐子岭、刘殿民、刘学文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立海与与被执行人张明俊根据申请执行人陈述双方和解在履行中,并书面提出暂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