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荣富。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洪文。委托人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富与被告张洪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荣富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荣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荣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陈伟
代书记员:陶婧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