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桂杰,女。被告张丰兰,女。委托代理人王熙、米军,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杰与被告张丰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杰负担。
审判长:王庆善审判员:张丰景人民陪审员:程广德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