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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桂杰与被告张丰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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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桂杰,女。被告张丰兰,女。委托代理人王熙、米军,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杰与被告张丰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杰负担。

审判长:王庆善审判员:张丰景人民陪审员:程广德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