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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程相朋与被告新浪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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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程相朋,男。被告新浪公司(网)。

原告程相朋与被告新浪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相朋诉称,2012年2月25日至6月4日,新浪博客刊发“新浪网友”评论博文,博文以“程相朋是个无赖”、“内乡法院老流氓程相朋”、“程相朋是一个血扒灰头”等内容对原告及原告两代人、两个家庭侮辱诽谤。更让原告不能容忍的是,新浪博客在该评论博文中,刊发网民“2102369290”、“法院没有几个好鸟”的评论网帖,对全国法官进行侮辱。同时,新浪博客在没调查落实的情况下,两次将南阳市二审法院正在审理、还没生效的一审法院判决书,分别以“内乡法官泄私愤,诬告他人被驳回”为题刊发,并以“全国优秀法官程相朋诬告他人被法院驳回起诉”为内容,刊发“新浪网友”评论博文。上述7个博文中,除“2102369290”、“法院没有几个好鸟”的评论网帖,对全国法官进行侮辱外,其余6个“新浪网友”的评论博文,均虚构事实,降低公众对原告的综合评价,损害原告名誉,对原告侮辱诽谤,而且企图以社会舆论干扰司法公正。新浪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原告两次致信要求将上述评论网贴删除的情况下,却仍未删除,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名誉侵权。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侮辱全国法官及虚构事实、侮辱诽谤原告的网贴;2.判令被告在互联网上公开向全国法官及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网民“2102369290”及“新浪网友”的基本情况(IP地址、姓名、身份证、住址);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及原告两代人、两个家庭精神损失费20万元及代理费5000元、公证费600元,共计2056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根据原告程相朋提供的地址(北京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20层),将原告程相朋的起诉书邮寄给被告新浪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后,向本院提交了主体异议书,认为新浪公司(网)不是合法有效的主体,我公司并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过这个公司。鉴于新浪公司不存在,不是一个适格的被告,我公司无法了解案件事实及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请求法院撤销对新浪公司的起诉,单独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案来讲,企业作为被告,应当以国家工商机关登记的全称为准,而不是简称。因此,本案原告程相朋以“新浪公司”为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明确以此理由抗辩。所以,原告程相朋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相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庆善审判员:张丰景审判员:姜南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