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增军。被执行人曹占平。被执行人曹国平。被执行人曹进平。被执行人曹国进。
本院在执行何增军与曹占平、曹国平、曹进平、曹国进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胥耀立审判员:肖士欣审判员:李贤
书记员:党顺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