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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案决定书(1)

(2013)深福法执字第6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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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被拘留人刘述军,男,汉族,系被执行人深圳市聚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张林、张映霞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聚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7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78083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聚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述军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