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金良。被执行人:董仕方。被执行人:董仕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金良与被执行人董仕方、董仕刚侵权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21535.91元。现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9)胶南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连敬审判员:周佳友
书记员:陈兆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