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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明统、濮忠彩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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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人杨明统,男,1947年10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家住龙陵县。申请人濮忠彩,男,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家住龙陵县。被执行人杨林山,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

本院在执行杨明统、濮忠彩申请执行杨林山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擅自私用保险公司赔付给死者的理赔款,本院给予司法拘留15日。经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陵县人民法院(2013)龙执字第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忠森审判员::杨选从审判员::刘自波

书记员::张永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