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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谈佛兰与桂林市鑫宇汽车客货运有限公司、赵中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象法执字第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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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谈佛兰。被执行人桂林市鑫宇汽车客货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中栋。被执行人李志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谈佛兰与被执行人桂林市鑫宇汽车客货运有限公司、赵中栋、李志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隆清审判员:徐忠华审判员:刘先勇

书记员:吕瑞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