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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俊杰与段梦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淮执字第0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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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俊杰,男,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段梦军,男,199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荆涂风景区。申请执行人范俊杰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范俊杰与被执行人段梦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1045.14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梦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剑平审判员:张树兵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