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俊杰,男,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段梦军,男,199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荆涂风景区。申请执行人范俊杰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范俊杰与被执行人段梦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1045.14元。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梦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剑平审判员:张树兵代理审判员:许永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