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书永,男,1989年3月5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小改,女,1957年2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小相,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小改,女,1957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鼎,男,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建林,男,55岁,汉族。被执行人马荣花,女,54岁,汉族。被执行人孙冰,男,1986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锋,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交通技师学院。法定代表人刘岳,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郭书永、郭小相、王小改与被执行人孙建林、马荣花、孙冰、李建锋、郑州交通技师学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357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书永、郭小相、王小改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建林、马荣花、孙冰、李建锋、郑州交通技师学校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弓永亭
书记员:常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