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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全某与米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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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全某。被告米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某与被告米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某、被告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某公司员工,住在某公司员工宿舍,每月均按公司规定缴纳住宿费。2012年10月21日7时许,被告米某窜至某公司员工宿舍2XX房内,对原告拳打脚踢,致其左胸挫伤、左胸第3-5肋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后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进入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31天。出院医嘱建议:1、避免重体力劳动至少2个月;2、加强营养;3、3个月后复查。该案给原告造成损失如下:1、医疗费13,464.63元;2、营养费5,000元(酌定);3、交通费2,000元(酌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元(50元/天x31天);5、护理费4,550元(50元/天×91天);6、误工费8,568.46元(2,824.77元/月÷30天×91天);7、后续治疗费1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45,133.09元。被告米某故意伤害原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米某承担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5,133.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米某辩称,因被告米某已经服刑,没有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7时许,被告米某在某公司员工宿舍2XX房内将原告打伤。后经鉴定,原告受伤属轻伤。被告因本次事故以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刑事判决已于2013年2月16日生效。原告伤后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12年10月23日至2012年11月23日,共住院治疗31天,出院医嘱建议避免重体力劳动至少2个月,加强营养。原告自行支付了医疗费12,603.63元。原告为某公司员工,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548.8元,该公司出具证明称原告因本次事故共休假98天,该公司发放了其病假工资,其中2012年11月份1,254元,2012年12月份1,254元,2013年1月份1,290.40元,以上共计3,798.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清单、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某公司证明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将原告打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的损失数额为:1、医疗费: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12,603.63元,并提供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因本次事故共休假98天,原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548.8元,因此误工费为8,326元(2,548.8元/月×98天÷30天),减去原告所在公司已经发放的病假工资3,798.4元,原告的误工费为4,527.6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31天,该项费用为1,550元(50元/天×31天)。4、营养费:原告出院医嘱建议加强营养,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500元。5、交通费:考虑到原告住院及复诊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100元。6、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并无医嘱显示需要陪护,该项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7、后续治疗费:原告并未提供医院或鉴定部门出具的需要后续治疗的医嘱或鉴定意见,该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共计19,281.23元,被告米某应予以赔偿原告全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米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281.23元;二、驳回原告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全某负担266元,由被告米某负担1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冬萍

书记员:张智明(兼) 书记员:王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