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传典。原告韩开苓。原告韩开伦。原告孙后连。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晓峰。被告段来臣。被告陈西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茂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典、韩开苓、韩开伦、孙后连与被告段来臣、陈西芳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传典、韩开苓、韩开伦、孙后连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传典、韩开苓、韩开伦、孙后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传典、韩开苓、韩开伦、孙后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潘光辉审判员:张成果审判员:孟杰
书记员:刘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