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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凤军与丁俊浩、王琳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诸朱民初字第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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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凤军。委托代理人解斐,诸城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俊浩。被告王琳琳。

原告王凤军与被告丁俊浩、王琳琳其他劳务(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两被告称谓不明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凤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丹丹

书记员:李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