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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欢与崇皇乡高墙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高民执字第00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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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欢,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崇皇乡。被执行人高陵县崇皇乡高墙村。负责人苏相峰,该组组长。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被执行人高陵县崇皇乡高墙村已按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苏欢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高民二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其利执行员罗娟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