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安富,男,生于1967年5月22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凤琴,女,生于1970年7月1日,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罗安富之妻。申请执行人杨丽,女,生于1992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罗安富之女。申请执行人罗瑞,男,生于1996年4月25日,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罗安富之子。申请执行人张建清,男,生于1969年1月1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斯英,女,生于1971年11月6日,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张建清之妻。申请执行人张国川,曾用民杜小军,男,生于1993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张建清之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98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张建清之女。申请执行人魏树勇,男,生于1963年1月9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唐显菊,女,生于1965年5月9日,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魏树勇之妻。申请执行人魏伟,曾用名魏陈伟,男,生于1987年11月17日,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魏树勇长子。申请执行人魏英,曾用名魏秋伟,男,生于1989年9月24日,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魏树勇次子。被执行人南郑县汉山镇国庆村3组。代表人王永琴,女,系该组组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兴红,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遂将冻结的被执行人南郑县汉山镇国庆村3组土地补偿款144000元予以划拨,分配给罗安富、杨凤琴、杨丽、罗瑞、张建清、周斯英、张国川、张某某、魏树勇、唐显菊、魏英、魏伟,每人土地补偿费12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本案申请执行费12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辉审判员:王汉林审判员:房玉明
书记员:庞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