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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金钱与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狮执行字第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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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文书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金钱,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王清镖,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王金钱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3)狮民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应偿付给王金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112500元及利息。因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6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祖建审判员:蔡明志审判员:张风华

书记员:杨少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