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秀如,女,汉族,1991年出生,湛
江市麻章区人。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祝美村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吴景华,社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秀如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祝美村经济联合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2013)湛麻法民一初字第377号的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2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申请人要求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7151元偿还申请人的债务及缴交本案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祝美村经济联合社银行存款人民币37151元至本院执行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其碧审判员:程丰峰代理审判员:熊波
书记员:(代)钟永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