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元。委托代理人韩永生、秦玉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月峰。委托代理人王会、潘以强。
上诉人安吉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湖知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吉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吉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吉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吉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应向健代理审判员:滕灵勇代理审判员:侯洁
书记员:王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