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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安吉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与徐月峰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知终字第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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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元。委托代理人韩永生、秦玉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月峰。委托代理人王会、潘以强。

上诉人安吉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湖知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吉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吉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吉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吉卡贝隆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应向健代理审判员:滕灵勇代理审判员:侯洁

书记员:王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