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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李东与楼秀玲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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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楼秀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凌峰。

上诉人楼秀玲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楼秀玲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楼秀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楼秀玲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楼秀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虞惠珍审判员:陈荣飞代理审判员:周巧慧

代书记员:朱健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