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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山市众惠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惠乐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惠乐净水设备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甬知初字第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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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山市众惠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恩。委托代理人:刘建荣。被告:慈溪市惠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祥。被告:慈溪市惠乐净水设备厂。负责人:张南惠。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四清。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众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惠乐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惠乐净水设备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众惠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众惠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山市众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良宏审判员:宋妍代理审判员:吴玉凯

代书记员:张伟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