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邰风。被告秦皇岛市华正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文化广场影剧院**。法定代表人张国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也,。被告秦皇岛市华正佳源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负责人王海云,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华正佳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华正佳源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审判长:白吉锋审判员:贾喜周审判员:董文秀
书记员:游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