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天立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吉明。委托代理人:孔勤。委托代理人:徐燕东。被告:宁波赫莱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闻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立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赫莱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天立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宁波天立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良宏审判员:毛明强人民陪审员:周珍亦
代书记员:黄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