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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北武当金鼎制药有限公司、杭州宏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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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金。委托代理人:陈栋。被告:湖北武当金鼎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莉。委托代理人:周绥之。委托代理人:汪荣海。被告:杭州宏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委托代理人:贺华。

原告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湖北武当金鼎制药有限公司、杭州宏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杭州宏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站火车站连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5月13日,原告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宏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城站火车站连锁店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3年5月22日,原告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湖北武当金鼎制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0元,被告杭州宏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武当金鼎制药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3年5月28日,原告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江桥代理审判员:王昭人民陪审员:陈桂花

书记员:张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