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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东阳市吉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与何兴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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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东阳市吉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良,董事长。被告:何兴桂,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吉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兴桂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亚萍代理审判员:王献华人民陪审员:叶芹弟

代书记员:王瑞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