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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石建辉与池浪波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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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石建辉,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池浪波,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建辉与被告池浪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建辉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建辉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亚萍代理审判员:王献华人民陪审员:叶芹弟

代书记员:王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