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章平,男,1970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上沛镇万家边村安窑上组村**。被告严卫忠(南京市雨花台区晶邦玻璃加工厂业主),男,1969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9********,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张寅、袁芳,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章平与被告严卫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章平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章平撤回对被告严卫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章平负担。
审判长:梁永宏代理审判员:张晓东代理审判员:龚震
书记员:吴乐园速录员王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