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某某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伟审判员:蔡霞代理审判员:祝卫华
书记员:张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