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礼爱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礼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黄文琼审判员:王传亭人民陪审员:沈寒冰
书记员:施雪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