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被告张小萍。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小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智慧人民陪审员:徐士其人民陪审员:张桂绯
书记员:章筱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