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绮婷,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林奕金,住广东省揭西县,系东莞市樟木头奕金五金厨具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黄锐锋,广东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奕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燕审判员:邓黎人民陪审员:谢园园
书记员:谭志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