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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王鹏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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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被告:王鹏,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宇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耘审判员:张淑英人民陪审员:顾明华

代书记员:梁昊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