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长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宇飞。被告应金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应金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建进审判员:陶仙琴人民陪审员:方慧颖
代书记员: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