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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池建攀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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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一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宇飞。被告:池建攀。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建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肖闻审判员:郑林军人民陪审员:林旭成

代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