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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章勇钟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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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长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宇飞。被告章勇钟。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勇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桦审判员:陈旻尔审判员:杜月婷

代书记员:周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