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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尚仙兰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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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庆。委托代理人:黄润生。委托代理人:宋君。被告:尚仙兰。委托代理人:卢吕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尚仙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葛欠喜审判员:牟丹代理审判员:黄维

代书记员:潘月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