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庆。委托代理人:黄润生。委托代理人:宋君。被告:尚仙兰。委托代理人:卢吕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尚仙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葛欠喜审判员:牟丹代理审判员:黄维
代书记员:潘月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