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被告黄安,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一元,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宇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杨建进审判员陶仙琴人民陪审员方慧颖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兴发广场******。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一元,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宇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安,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邕高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建进审判员:陶仙琴人民陪审员:方慧颖
代书记员:蒋丹代书记员: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