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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方跃华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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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跃华,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方跃华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知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跃华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跃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跃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方跃华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建进审判员:陶仙琴审判员:李良勇

代书记员: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