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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新芳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知终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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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新芳。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方新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代理审判员:郭剑霞代理审判员:王晓波

书记员:王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