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委托代理人:段长明。委托代理人:李宇飞。被告:李向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向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群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邵增兴审判员:金莹人民陪审员:顾明华
代书记员:张青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