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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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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害商标权纠纷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绮婷,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建华,住广东省五华县,系东莞市凤岗华兴电器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燕审判员:邓黎人民陪审员:谢园园

书记员:谭志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