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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紫刑初字第00020号谢某某等侵占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3)紫刑初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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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占文书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自诉人陶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农民。被告人谢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农民。被告人杨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自诉人陶某某要求先予执行被告人谢某某银行存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人谢某某在紫阳县信用合作联社会仙桥分社的账号为27070....4266账户中的存款4460元,划拨至中国农业银行紫阳县支行紫阳县财政局预算单位往来资金专户,帐号为:2678....561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汪焱人民陪审员:王永富

书记员:陈文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