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王向彬与彭杰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金牛刑初字第89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侵占文书

自诉人王向彬。委托代理人吴琳。被告人彭杰。自诉人王向彬以被告人彭杰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王向彬指控被告人彭杰犯侵占罪,因被告人彭杰下落不明,本院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王向彬指控被告人彭杰犯侵占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晓蓉

书记员:刘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